雲林律師
雲林律師法律諮詢
撥打電話 Line
最新消息  
最新消息 > 最新消息
(發佈時間:2019-06-13 15:51:44)
貸與人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或保證人之財產?
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「強制執行,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:
 
一、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 
二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。
 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。
 
四、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
 
五、抵押權人或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、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。」  
 
故貸與人於催告借用人清償債務未果,應先對借用人或保證人取得確定之執行名義(如確定之支付命令、民事判決)後,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借用人或保證人之財產取償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