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律師
雲林律師法律諮詢
撥打電話 Line
最新消息  
最新消息 > 最新消息
(發佈時間:2019-06-13 15:51:55)
貸與人要求借款人還錢,有無期間限制?
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:「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」、第一百二十六條:「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,查消費借貸契約並無短期時效之規定,故應依上揭規定,其返還借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。  
 
惟關於利息部份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,故以期計算之利息,其每期利息自可請求之時起算,超過五年未請求時,借用人得拒絕給付(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)。
 
 
※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
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
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,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,請求返還;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