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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12-20 11:01:06)
毀謗、侮辱傻傻分不清楚!

現行法律上針對毀損他人名譽部分,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跟第310條誹謗罪。到底侮辱跟誹謗有何不同?怎樣的行為舉止是構成侮辱罪?怎樣的言語是屬於誹謗罪?難道不管評論什麼事情都會構成犯罪嗎?
  
公然侮辱罪,針對這個罪名,我們從字面上來做解析。
一、公然,所謂公然,就是要使不特定且多數人所認識。
二、侮辱,就是所表達的內容,會使他人名譽受損。

也就是說,在第三人的眼中,被辱罵的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尊重遭受侵害。例如:罵一個人是豬八戒。那誹謗呢?什麼是誹謗?需不需要大家都知道才算是誹謗?誹謗,所表達的內容是「具體」事項,也就是說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,而會因此去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!如果只是漫罵而未指明任何具體事實,不能算是誹謗!而且散佈者的主觀上要有「散佈於眾」的意圖,想使不特並多數人得知。

難道所以評論會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,全部都會構成誹謗罪嗎?大家不用擔心,如果所發表言論中,可以證明「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,而且涉及到公共利益」就不會構成誹謗罪。請注意喔!就算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,但是內容事涉及到當事人「私德」的部分,一樣還是構成誹謗罪。畢竟,法律上雖然有賦予人民有言論自由,但是也是有保護隱私權。

刑法第309條(公然侮辱罪):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
刑法第310條(誹謗(毀謗)罪) 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